主要分別介紹開庭前、開庭時、開庭後應注意之事項
一、開庭前:
收到新案時,應核對案管當事人資料與移送書、筆錄資料是否相符,如筆錄上有多的地址,應在案管系統上輸入。又當事人有委任律師時,應在卷面上註記律師姓名,並於案管系統上增加律師資料。
署內公布檢事官庭期後,應告知檢察官,以免沖庭還要換班(檢察官訂庭時大多會避開,除非OOXX)。知悉內、外勤值班時,先於行事曆上記載。檢察官訂好庭期後,確認該日期有無其他勤務EX內勤或外勤,如有應提醒檢察官,並於行事歷上記載。
另確認有無漏列律師,如有應補上並傳喚。點選開庭時日時,應再三確認以免傳錯時日…建議同一傳喚日期的一起做。要注意進行單除訂定開庭外,有無其他進行;ex是否需要發文、電聯;信件是否需要雙掛;當事人在監所的話,要記得開立提還押票。回證回來後可以先附入卷內或等開庭後再附。如發現信件遭退回,檢查地址有無錯誤,再重新送達。如在押被告有委任律師者,列印傳票前,建議先聯繫律師,確認律師可否到庭,是否須另訂其他庭期。
二、開庭:
開庭前確認錄音系統是否正常收音。並了解筆錄檔暫存區,當機時可以叫回檔案。
開庭時留意檢察官訊問對象,使用「以下訊問林○○ 」;如臨時抽問一句,可以使用「問林:」「林答:」
記得開啟當事人視窗。
庭訊後,留意是否每個當事人都有於受訊問人處簽名;另筆錄內其他簽名處有無簽名ex認罪、緩起訴、撤回告訴、拋棄扣案物。
發還身分證件時,受訊問人眾多時,建議將證件置於桌上,當事人簽完後自行拿取,以免發錯…
PS.檢察官開庭與檢事官開庭之差異
1、有無法警站庭,沒有法警的話,書記官須以呼叫程式叫當事人入庭或至偵查庭外叫 人。庭訊後須拿筆錄給當事人簽名、發還證件予當事人。
2、證人是否需要填寫證人結文。
3、檢察官用「訊問」;檢事官用「詢問」,點選例稿時應注意。
三、開庭後:
注意點名單上有無其他進行ex送車鑑、送調解、拘提。依進行單、點名單、筆錄、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或資料、回證、提票之順序整理進偵卷內。如當事人有委任律師,記得於案管及卷面記載。如地址有變更,於案管系統增補。如當事人表明希望書類不寄送某址,於卷面上記載以免遺忘。
上午的開庭卷,建議下班前整好給檢察官;下午的開庭卷,建議隔天中午前整好給檢察官。
PS.接股後,應先詢問檢察官偏好之整卷習慣ex是否須先編頁、可否使用訂書針訂卷;整卷係照時間順序或是回函附於函稿後?
A進行單、B函稿、C點名單、D筆錄、E回函;假設回函於庭訊後才回復。有些偏好ABCDE,有些則是ABECD。